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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細則》的通知
欄目: 行業動態 發布時間:2023-03-31

各設區市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管理,保障施工企業合法權益,省住建廳、省人社廳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細則》,現印發給你們。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標準(2021年版)》(閩建筑〔2021〕12號)和本評價細則的要求,規范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程序,公平、公正開展評價,確保評價質量。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細則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3月3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管理,保障施工企業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標準(2021年版)》(閩建筑〔2021〕1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工程總造價在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建項目,應當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并納入合同履約行為評價。

  未在平臺上填寫工程造價信息的項目,視為總造價在400萬元以上項目納入評價。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工作依托福建省勞務實名制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模塊開展。

  第四條 合同履約行為評價實施單位為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稱“住建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稱“人社部門”)。

第二章 評價項目管理

  第五條 符合條件納入合同履約評價的項目,應在平臺創建項目信息。

  平臺創建項目信息方式分為系統對接和手動創建:

  1.系統對接:平臺對接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獲取項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許可信息,并將施工許可信息推送至項目承建單位的平臺企業端。施工企業應在30日內在平臺上關聯項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許可信息,完成實名制項目創建。

  2.手動創建:對于無法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創建的其他項目,承包企業應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在平臺自行創建項目,填寫項目有關信息。

  第六條 對于應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創建的項目,承包單位未按時關聯的,平臺將根據施工許可信息自動創建項目,并納入合同履約評價。

  對于應通過手動創建的項目,承包單位未按時創建且經督促仍不創建的,評價實施單位代為創建,該項目當季度的合同履約行為評價視為不符合要求,計為0分。

  第七條 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施工企業填寫《項目狀態變更申請表》(附件1),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確認后,在平臺提交項目停工或完(竣)工申請。

  1.施工期間遇到春節等重大節假日的,可申請變更為停工。

  2.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可申請變更為停工。

  3.在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登記停工或完(竣)工的,可申請變更為相應狀態。

  4.項目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量且建筑工人已全部退場的,可申請變更為完工。

  5.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第八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自收到項目狀態變更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符合狀態變更條件的,同意其申請;不符合狀態變更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明確告知企業是否同意申請的,視為同意。

  項目停工或完工的,合同履約評價將在狀態變更成功后次日暫?;蚪K止。停工項目復工的,施工企業應在復工之日起2日內在平臺變更項目狀態。

第三章評價指標采集

  第九條 合同履約評價分工如下:

  1.建筑工人電子考勤情況、施工企業項目管理人員到崗情況、項目經理到崗情況、勞務管理員配備情況、工資保證金制度落實情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設立情況等6項指標,每日由平臺對采集的數據進行自動評價。

  2.建筑工人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建筑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實名信息登記情況、“維權告示牌”設置情況等3項指標,由住建部門到施工現場評價。具體評價內容詳見附件2。

  3.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指標由人社部門到施工現場評價。具體評價內容詳見附件3。

  第十條  各級住建部門和人社部門每季度應到施工現場評價一次,原則上聯合開展。評價結果在評價結束2日內且不遲于季度結束10日前錄入平臺,確保評價當季度生效。

  被人社部門認定為“無欠薪標桿項目”的工程項目,可降低評價頻率為每二季度一次。

第四章 項目考勤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原則上實行封閉式管理,應當采用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的設備進行電子考勤。逐步推行考勤設備直連平臺模式,考勤數據直接、實時傳輸至平臺,不得經由第三方軟件傳輸。

  無法封閉管理的市政線性工程項目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進行考勤打卡。

  第十二條 評價實施單位定期通過平臺對項目考勤數據真實性進行抽查,原則上每月每個項目應抽查一次。

  被抽查項目的施工企業應在收到短信或平臺提醒兩個小時內,通過“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采集受檢人員的考勤信息,回應抽查事項。

  第十三條 評價實施單位根據平臺記錄的考勤抽查回應情況,采用下列處理措施:

  1.項目的受檢人員考勤回應率低于70%的視為本次抽查不合格,回應率100%的視為本次抽查優秀。

  2.對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抽查頻次升至每月二次;連續兩次抽查優秀的,抽查頻次降為每二月一次。

  3.對于評價季度抽查不合格次數累計達3次及以上的,該項目當季度建筑工人電子考勤情況、管理人員到崗情況及項目經理到崗情況指標,視為不符合合同履約評價要求,計0分。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通過平臺核實企業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專戶制度的實施情況,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評價要求,相應評分指標當季度以0分計取。

  1.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閩人社發〔2022〕1號)要求,及時繳存工資保證金的;

  2.未按時在平臺上登記、上傳的工資保證金信息或差異化繳存憑證的;

  3.登記、上傳的工資保證金信息或差異化繳存憑證不準確、不真實的;

  4.項目未完工,但工資保證金保函有效期已到期,未按要求提交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期限的。

  5.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閩人社發〔2021〕3號)要求,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

  6.未按時在平臺上登記、上傳工資專用賬戶信息的;

  7.登記的工資專用賬戶信息不準確、不真實的。

  第十五條 平臺分析比對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的注冊執業資格條件,對下列異常情形予以預警。住建部門應組織核實預警情況,及時消除誤判預警。對于項目經理預警情況屬實的,該項目的當季度項目經理到崗情況指標視為不符合評價要求,計0分。

  1.項目經理(總監)未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

  2.項目經理(總監)受聘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

  3.項目經理(總監)的注冊證書已失效。

  第十六條 評價實施單位結合平臺大數據分析,發現企業在實名制信息登記管理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1.建筑工人暫退場狀態存在異常的,即存在3名及以上建筑工人狀態為(暫)退場但有考勤記錄的;

  2.建筑工人考勤人數與項目建設規模嚴重不符的;

  3. 省工程建設監管一體化平臺備案的項目管理人員未納入平臺監管的。

  第十七條 對于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項目,監管有效期為一年,評價實施單位應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加大考勤抽查頻次。

  2.項目管理人員需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考勤。

  經核實確定項目存在建筑工人進(暫)退場狀態與實際不符的,或項目管理人員實名制信息未上傳至平臺的,按規定予以扣分。

  第十八條 評價實施單位發現項目存在以下弄虛作假情形之一的,該項目合同履約評價分數計0分,并列入弄虛作假名單:

  1.實際在建項目在平臺上項目狀態填寫為籌備、停工或完(竣)工等非在建狀態的,或狀態變更申請材料虛假的;

  2.項目造價信息虛假,規避評價或騙取評價分數的;

  3.篡改項目考勤原始數據的;

  4.項目考勤使用的人臉識別造假的;

  5.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九條 被認定為弄虛作假的項目,施工企業應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企業可向評價實施單位申請復檢。復檢認定整改到位的,將該項目從弄虛作假名單中移出,合同履約評價從移出的下一季度起正常計分。

  施工企業在全省范圍內承建的項目一年內累計列入弄虛作假三次的,或同一項目從弄虛作假名單中移出再次弄虛作假的,按照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另行扣分。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條 總包單位對現場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F場評價結束,企業以扣分事項已整改完畢為由提出不予扣分的訴求,評價實施單位應當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企業認真核對項目信息,存在以下問題的,應當在評價季度結束10日前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書面修正報告:

  1.項目狀態填寫錯誤導致被納入評價的;

  2.項目工程類別錯誤導致納入評價序列有誤的;

  3.根據《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規范化管理指導手冊》(閩治欠辦發〔2022〕11號)規定,無需開展實名制信息化管理而被納入評價的。

  評價實施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核實確認后,向省住建廳書面申請修正。合同履約季度分數一經生成,企業提出的修正申請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評價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評價標準和本細則要求開展評價,保證評價的準確性、真實性。

  省、市住建、人社部門要加強層級指導,適時開展檢查,掌握評價實施情況,對未按照評價標準評價、評價信息把關不嚴的評價實施單位,一經核實,將予以全省通報。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為準。原《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細則》(閩建筑〔2017〕8號)同時廢止。


  附件:1.福建省勞務實名制管理平臺項目狀態變更申請表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現場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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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現場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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